方便快捷订购本站上的所有书刊。
精选优秀少儿书刊!
您的位置: 首页 > 教育园地 >
为什么要家庭教育立法?
来源于:工人日报 作者: 上传时间:2014-07-01 点击数:18212

近期,明星亲子真人秀节目《爸爸去哪儿》第二季席卷暑期荧屏,热度不减。这一次,不仅是父亲们继续反思“怎样做一个好爸爸”,更多的家庭开始正视的考题是:如何做一个好家长?

   据人民网强国论坛今年5月开展的一项调查显示,在有子女的被调查者中,92.8%的家长认为自己对孩子的成长、教育存在焦虑。在焦虑的家长成为大群体的同时,还有部分家长教育手段出现偏差、家庭监管缺失,甚至暴力虐童。在今年“六一”儿童节前夕,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发布的2013~2014年度全国未成年人保护十大事件中,2013年的南京两名女童被饿死案名列榜首,拷问当前儿童保护制度;同时上榜的广州12岁少女被生母虐待致死案,呼吁具有儿童视角的反家暴立法尽快出台。

   日前,全国妇联举行家庭教育立法课题研讨会,相关立法建议稿预计年内出台。继2010年国家出台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制定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后,家庭教育立法进程再次向前推动。

   “问题家长比问题孩子多”

   80后准妈妈李露刚怀孕两个月,欣喜之余,她坦言:“还没做好准备,感觉稀里糊涂就当上了妈。”李露和丈夫现在经常上网,浏览一些育儿网站的教育经验,但还是担心“不合格”。

 李露的母亲朱女士是一名中学教师,当年自己的教育方法主要靠父子相传和自我摸索,“不像现在这代父母,学校还组织‘家长课堂’,社会上也有一些家庭教育机构。”但朱女士顾虑的是,家庭教育机构在收费、管理和准入机制上,是否存在混乱的现象。

   与此同时,全国妇联的调查显示,家长反映近半数(46.8%)的城乡学校和社区,均未建立家长学校或家教指导机构;27.8%的家长从未参加过家长学校和家教指导机构的活动。

 社会转型之下,教育随着家庭的变迁在发生变革,而我国的家庭教育长期以来还处于盲目无序、“无师自通”的状态。“虎妈”、“鹰爸”有之,“猫爸”、“羊爸”有之,各路家长在家庭教育上各成一派;同时,“养而不教”与“教而无方”并存,家庭教育失败的案例并不鲜见。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未成年审判庭的统计显示,从案件来看,五成以上的“问题儿童”来自“问题家庭”,而许多成年人的习惯性犯罪,往往也与早年时期的家庭生活经历有关。然而,在问题频现的同时,大多数人却不知道从何获取帮助和指导。根据全国妇联家庭教育立法课题组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69%的受访者认为自己在家庭教育中缺乏相关知识,认为缺乏经验借鉴的占67%,缺少获得帮助的机构的占42%。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主任孙云晓由此总结:“问题家长比问题孩子多。”

   近年来“官二代”、“星二代”、“富二代”频频“坑爹”,也被认为是与家庭教育的缺失有密切关系。教育专家熊丙奇指出,“一代们”以自己工作繁忙为由,疏于和孩子的交流。还有的官员、富豪,有意无意给孩子灌输特权思想,哪怕孩子犯事,也是动用特权摆平,没有给孩子积极的规则教育,到头来既毁了孩子,也毁了自己一辈子的“英明”。

    法律管家庭教育的“闲事”?

   随着家庭教育受重视程度的普遍提高,公众对家庭教育服务需求愈加迫切。家庭教育立法课题组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超过七成的受访者赞成家庭教育立法,认为有必要或者非常有必要通过法律来规范家庭教育服务和管理工作,其中经济欠发达地区对家庭教育立法的认同度更高。

   此前,我国将家庭教育纳入法制轨道已有探索和实践。比如上海、重庆等地已出台地方性家庭教育条例,云南等地曾试行对学龄前儿童父母进行若干课时的“家教证”培训。2011年,教育部启动家庭教育立法项目的探索,并于去年确定了21个全国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试点。

   尽管如此,国家法律该不该介入家庭仍存争议。受“法不入家门”的传统观念的影响,有人质疑:家庭教育是私人领域,为何要法律介入“管闲事”?

  准妈妈李露的疑惑在于:“不同的孩子都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家长应该因材施教。如果事事都用法律约束,家长按指令行事,家庭教育岂不是就没有针对性了吗?”

   当法律调整道德范畴时,被认为是往往更注重指引和教化功能,约束力和惩戒力有限。安徽省第十一届人大代表陈亚丽担心,家庭教育法可能会因为缺乏具体的违法标准而缺乏可操作性。“因为究竟达到什么样的标准认定为违法,达到什么样的标准算不违法?违法界限的模糊,可能导致该法出台后无法达到预期的惩戒效果。就像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原则性条款太多了,实施效果并没有预期的理想。没有强制性罚则的法律,不如不立。”

   对此,妇女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林建军指出,在现代家庭家庭教育中,国家不应缺席,国家的介入不是像父母一样直接参与实施家庭教育,不是控制家庭,而是通过立法,保障每个家庭获得必要支持,最大限度调动资源为家庭提供专业指导和服务,并且对家庭教育工作加以指导,规范家长行为,规范服务机构等相关机构的行为等。

    立法重点关注留守儿童

   家庭教育立法课题组对家庭教育立法的访谈反馈显示,城乡家长在教育服务需求方面差异较大。全国妇联在今年两会上递交提案,建议立法重点内容包括家庭教育的特别措施,主要针对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留守儿童、流动儿童、流浪儿童家庭教育问题,以及残疾儿童、经济困难儿童家庭教育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回应。

   2013年,全国妇联发布的《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表明,根据《中国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资料》样本数据推算,全国有农村留守儿童6102.55万,总体规模扩大。

   该调查报告显示,接近半数的留守儿童不能和父母一起生活。近20%的务工父母在儿童1岁前外出,其中30%在儿童出生1~3个月外出。因为和父母的长期分离,留守儿童生活照顾、安全保护和接受教育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特别是亲情缺失,会造成一生无法弥补的缺憾。值得注意的是,还有3.37%的留守儿童在父母外出后,自己单独居住和生活。


   林建军指出,这部分儿童因为经济困难、人口流动、家长与子女疏离等原因,成为最有家庭教育客观需求的群体,也是家庭教育最容易缺位和最难以保障的群体。“国家应对这部分有特殊需要的困难儿童给予倾斜保障,采取特别措施,作出特别回应,有针对性地制定特别的支持、指导、服务方案。”

   家庭教育立法只是推进家庭教育的一个条件,也并非能够单独发挥作用的条件。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共同构成了塑造人的完整教育体系。全国妇联书记处书记张世平建议,除了纳入立法规划外,家庭教育更多地应该纳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领域。推动家庭教育发展,还需政府、社会和家庭各方主体共同发力。

上一篇:
下一篇: